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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7 21:02:00 来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农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日

 

             关于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试行意见

            市农委 市人社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随着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深入推进,农民正由一种身份变成一种职业。农业职业经理人是指运营掌控农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源、资本,在为农民专合组织、企业或业主谋求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从中获得佣金或红利的农业技能人才。农业职业经理人是“新型职业农民”的一种类型,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有利于解决“谁来种田”、“谁来种粮”、“谁来带头”的问题,有利于解决粮食增产、保障粮食安全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为加快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推动我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立足点,以满足农民生产需求、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出发点,以稳定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实现都市现代农业产业倍增为目标,通过资源整合,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加快打造一批高素质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为我市发展都市现代农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目标任务  
    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较高生产技能、一定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的现代农业职业经理人,引领带动我市粮食规模生产、土地规模经营,推进都市现代农业跨越式发展。2012年,全市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2500名;到2015年,全市力争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10000名。  
    三、重点工作  
    以满足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科学素养、职业技能和经营能力为核心,促进农村人力资源结构优化和合理配置,着力构建服务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管理体制。  
   (一)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选拔机制。农业职业经理人主要从大中专毕业生、有一定文化程度和农业生产管理技能的种田能手、有意投身农业事业的城镇居民、复员转业军人和熟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人员中产生。通过选拔的农业职业经理人享受本文件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具体选拔意见由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制定。  
   (二)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机制。由市农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制定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方案,优化整合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科技人员技术培训等资源,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在农业科技管理知识、农产品市场营销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等方面开展免费培训,培训注重理论学习和现场教学相结合,强化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三)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坚持人才流动,依托农民专合组织、农业科技创新团队搭建现代农业职业经理人信息公开平台,构建农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市场。抓好人才储备,组建农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诚信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公开诚信信息。通过市场机制优化农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 
   (四)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信息交流机制。采用现场示范、观摩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着力提升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能力素质。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交流,充分发挥和展示农业职业经理人的作用。  
   (五)建立农业职业经理人考核机制。由市农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建立以服务对象为主的考核机制,由服务对象、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职业素养、业绩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纳入农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管理并给予诚信评定,考核不合格的不能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主要因技术问题导致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新纳入培训和选拔工作计划,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四、扶持政策  
   (一)产业扶持政策。  
    1.农业职业经理人开展的水稻规模生产,符合水稻规模种植政策的,享受水稻规模种植补贴政策。  
    2.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农业生产基地,符合设施农业补贴政策的,同等条件下,享受上浮10%的补贴政策,其中对开展农业循环经济和种养结合的,享受上浮20%的补贴政策;在土地整理和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上优先给予立项和扶持;鼓励农业职业经理人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从事农业生产。 
    3.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企业或农民专合组织,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助金额在原有补贴基础上提高10%。  
    4.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农民专合组织,符合相关扶持政策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合组织专项资金。  
    5.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新办的粮食生产基地,国有粮食企业免费为其提供“粮食银行”的代储代管服务,其中达到规模种植的优先提供粮食代烘业务;对其所在区(市)县有“小粮仓”补贴项目计划的,可优先申报“小粮仓”补贴。  
   (二)科技扶持政策。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的龙头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的联合实验室和其领办、新办的农民专合组织或基地进行农业科研成果的研发、推广、应用和转化的,市科技局均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三)其它扶持政策。  
    1.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为农民专合组织服务且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已转让)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将其纳入就业失业登记范围,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对已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且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2.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农业职业经理人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为20%,其中个人缴费8%,财政补贴12%。若缴费地在二圈层区(县),其财政补贴资金由二圈层各区(县)财政承担;若缴费地在三圈层县(市),其财政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60%,三圈层各县(市)财政承担40%。2012年市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从农业支农资金中安排,从2013年起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给予补贴。  
    对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民专合组织,按其为农业职业经理人实际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金融支持。市、县两级政策性平台公司根据农业职业经理人经营规模,给予一定委托贷款支持。农业职业经理人从事规模种养生产,且参加我市政策性农业生产保险的,对其应由农户自交保费部分给予20%的减免补助,减免补助资金在市级政策性农业保险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扎实有效地抓好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工作。 
   (二)整合培训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整合各类培训资金,切实保障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的财政资金投入,强化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确保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强化协调配合。各级人社、财政、科技、粮食等部门要加大对农业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支持和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和作用,共同推进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本试行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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