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经理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四川省职业经理研究会。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本团体英文名称:SICHUAN PROFESSIONAL MANAGER’S ASSOCIATION
本团体英文缩写:SCPM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主要是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标准《职业经理人相关术语》(GB/T26999-2011)“考评组织机构”的要求组建,承担组织职业经理人才资质社会化评价与确认的全省性组织;是促进职业经理人才资质提升和提供择人求职服务的人力资源行业的社会团体;是由会员基于共同意愿结成,为发展四川省职业经理人事业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积极贯彻党的人才强国战略,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推进管理人才职业化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加强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与本团体业务有关的各项任务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为推进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在政府与企业、政府与职业经理、职业经理与用人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四川省经济建设服务;
(三)加强职业经理人才社会化资质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推进建立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制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引下,组织开展职业经理人才资质社会化评价与确认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职业经理阶层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维护职业经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加强对职业经理的道德教育,规范职业行为,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行业和职业道德约束机制;
(六)组织编写职业经理人才培养教材,推动和指导社会培养机构规范开展职业经理人才培养活动,探索职业经理人才多种培养模式;
(七)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职业经理的信息交流、业务交流、人事代理、人才评估、管理论坛、培训及讲座、企业管理咨询等活动,整合各层次职业经理资源和智慧,总结经验和教训,以迅速提高职业经理的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八)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才的市场化配置,发挥社会各类人才交流和推介机构的作用,开展职业经理人才择业求职与企业择人求才信息对接服务,健全职业经理人才专业市场服务体系;
(九)开展职业经理人才队伍建设的理论和学术研究,开发职业经理人才资质评价新的技术和方法,建立职业经理人才的社会团体标准;
(十)加强与省内外相关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等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境内外的学习考察、人才培训、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十一)建立全省职业经理人才业务信息网络,汇集职业经理人才队伍相关数据,开展职业经理人才相关社会统计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经理人职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十二)依法编辑、出版、发行与职业经理人相关的会刊、年鉴、行业蓝皮书等书籍、报刊。搭建相关网络平台,运用网络提供便捷服务;
(十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草拟有关省内职业经理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的各种相关条例;参与制定职业经理录用、管理、考核办法;参与组织评审职业经理资质,评选及奖励优秀职业经理,加强职业经理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须经批准后实施的活动,需在办理批准手续后进行。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规范的企事业单位;
(五)个人会员为企业中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者以及社会知名学者、专家和相关自由职业者;
(六)个人会员有较系统的现代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及必要的科技知识和外语水平。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选、确认、增补或调整理事;
(十)聘任名誉会长、顾问、理事,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20日四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